主犯和从犯之间的区别是否需要根据判决来确定。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一定确定主犯和从犯。如果主犯和从犯被确定,将在判决中明确注明。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原因,不能有主犯或从犯字样。只有法院判决才会有主犯和从犯。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罪,维护社会秩序,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勇敢行事、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视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冲突和纠纷,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挑衅,但被害人故意造成冲突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加剧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虐待、恐吓、损害、占用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挑衅,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沿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伤;
(二)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用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强行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购物中心、公园、电影院、展览、操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数量、时间、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程度,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未经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三次以上的寻衅滋事罪。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敲诈勒索、抢劫、抢劫等犯罪要素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犯罪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受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基本上是多人共同行为造成的最终严重结果,但法院在实际调查判断其主从犯罪责任时很少直接区分,因为寻衅滋事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主观做出决定时应该是共谋,很少被主犯指示。
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和人民健康生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中国严厉制止的。一旦发现寻衅滋事,造成受害者伤亡,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