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和从犯在判刑上存在差异。主犯主要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全部犯罪,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集他人实施前款,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寻衅滋事罪的主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判刑,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予以处罚5-10年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对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前提是正确分类共同犯罪人。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分工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进行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妥协分类法解决这一问题,即基于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适当考虑共同犯罪分工,分为主犯、从犯、胁迫从犯和教唆犯。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分子也有上述四种类型,应当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受到处罚的基础是集团犯下的全部犯罪;其他主要犯罪分子受到处罚的基础是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迫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可以是主犯或者从犯。教唆未成年人(18岁以下)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作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小于主犯,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小于主犯,这也符合刑事法律原则。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损害公私财产的,是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一般来说,很多人会一起参与寻衅滋事,分为主犯、从犯和威胁从犯。判刑时,主犯和从犯也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