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代理人参与诉讼是为了维护其客户的利益,这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利益关系。两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并接受诉讼的人。
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不同的对象。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设立自诉人、受害人、附属民事诉讼当事人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辩护,不受被告约束,但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属于被告,并按照被告的意愿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的指控,证明嫌疑人、被告无罪或者轻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受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议权、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不享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代理人授予,不得超过代理人的权限。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没有被告的授权,其授权只是为了让辩护人参与诉讼;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必须授权决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7、活动名称不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义,刑事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是接受被起诉方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辩护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起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