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一个意思吗?
威胁从犯和避险过当不是一个意思;
1、胁迫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这里的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威胁或强迫。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因此他仍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只包括被胁迫犯罪,不包括被诱骗犯罪。
被迫参与犯罪的不是完全失去意志自由,而是不完全自愿,仍然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部暴力强迫,完全失去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明确规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的,必须违法。
(2)避免危险是必要的。
(三)保全的权利必须受法律保护。
(4)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损害的利益应小于所保存的利益。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职务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发生与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不得实施紧急避险。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具备特定身份(如警察、士兵或消防队员等)。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每个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合法利益,损害合法利益(第三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两种伤害都取其轻。避险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方利益。如果等于或小于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没有必要保护.
5.不同的实施对象正当防卫只能对违法侵权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对第三方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胁从犯和避险过当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结果,而且也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意思,但对于这两种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是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但如果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是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