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司法解释包括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教唆犯的认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共同犯罪的,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区分教唆犯的作用:发挥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作为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也可是威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规定,应当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理解。
3、被教唆的人不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教唆犯的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的独立性表明,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因此,教唆人不犯教唆罪包括:教唆人拒绝教唆人;教唆人接受教唆后不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造成的;教唆犯罪的性质与教唆犯完全不同。
(2)共犯的从属性说:教唆者(实施犯罪)犯罪,但没有既遂,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适用于教唆者。
(二)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1、教唆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犯不会成立,而是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的既遂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惩罚。
(三)认定教唆犯
1、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教唆犯罪定罪,而不是一般教唆犯罪。教唆犯只对教唆犯罪承担责任。
2、当刑法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是独立犯罪时,教唆者不能按照规定的犯罪定罪,而是按照规定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规定的规定。
3、当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教唆犯应当根据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进行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建立了犯罪。
中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在确定教唆犯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些问题,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我们是嫌疑人,我们也需要及时认罪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