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刑罚的个性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只有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他的行为强度大或技能热练,是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然而,由于第一次犯罪、行为强度低或技能不熟练,从犯通常只在犯罪结果中发挥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不起作用。
主犯和从犯之间的区别是否需要根据判决来确定。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一定确定主犯和从犯。如果主犯和从犯被确定,将在判决中明确注明。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原因,不能有主犯或从犯字样。
主犯和从犯之间的区别是否需要根据判决来确定。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一定确定主犯和从犯。如果主犯和从犯被确定,将在判决中明确注明。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原因,不能有主犯或从犯字样。只有法院判决才会有主犯和从犯。
寻衅滋事的实施,符合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敲诈勒索、抢劫、抢劫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受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基本上都是由多个人共同作出行为才能够导致最后严重结果的,但是法院在实际调查和判断其主从犯的罪责时却很少会直接区分,因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在当事人先前主观做出决定的时候就应该是共谋而很少是主犯指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