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委托辩护律师的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辩护律师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律师为其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4、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遣值班律师到人民法院、拘留中心和其他地方。嫌疑人、被告未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未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值班律师应当为嫌疑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拘留中心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与值班律师见面,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与值班律师见面提供便利。
二、刑事案件指定的辩护条件是什么?
1、刑事案件规定的辩护条件包括被告未委托辩护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我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找不到;
(三)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
(四)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会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对于刑事案件,一旦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辩护人。辩护律师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查阅案件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