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理解在中国寻衅滋事罪吗?
可以理解,但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寻衅滋事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和解范围,也不属于过失案件,不符合和解要求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猖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作为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刑事部分是行为人无法控制的。检察院应当按照侦查、公诉、刑事诉讼的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行为人不能与受害人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但行为人可以与受害人调解民事赔偿部分,并尽可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获得其理解。因此,调解结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并努力减轻处罚。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理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但对适用和解程序的犯罪类型范围有明确限制,仅适用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的,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双方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和解协议的制定。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内。因此,和解程序不能适用于寻衅滋事罪,更不用说私人了。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伤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检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公开或组织。
2、行为的直接危害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对社会的直接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受害人自杀、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相同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影响。当然,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比晚上在荒野中更有害。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规模,决定了行为人接受转型的难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反复教学,也是确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刑事和解与被害人的理解不同。很明显,人民法院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被告的量刑远远大于获得被害人理解的被告。当公诉机关介入案件时,起诉方成为国家机关。此时,当事人的和解不能使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