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胁迫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被胁迫参与,主观上不是完全自愿或自觉的,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小的共同犯罪者。
威胁从犯是指被他人威胁的违法犯罪,但也参与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分类,主要采用作用、分工分类原则,即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威胁从犯和教唆犯,理论上进一步按照分工分类法,共同犯罪分为组织犯、实施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希望比较共同犯罪的定罪。一般来说,组织犯和教唆犯大多是主要犯罪分子,如果实施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也是主要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被胁迫的共犯参与,主观上不是完全自愿或自觉的,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小的共同犯罪者。因此,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的共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正确适用惩罚,我们必须首先科学地了解被胁迫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被胁迫的犯罪情节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的程度成反比,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成反比。轻度的胁迫表明他更有意识地参与犯罪。相应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也应该更加严重,反之亦然。亦然。第二,威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般来说,威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这也是威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威胁从犯上述两种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威胁从犯的处罚。
二、威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威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参与共同犯罪违背了他们的意愿,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故意犯罪。他们参与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迫下不自愿做出的,如威胁和隐私暴露。
以下情况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1、当行为人的身体被外力强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对于先被迫参与,然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犯罪的,不得对从犯构成威胁;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不得定义从犯。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然而,在共同犯罪当中并不一定就有胁从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认定,有就是有,没有那么就没有,而不能为了出现胁从犯,而把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