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自首的规定包括什么?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判刑的罪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认同一犯罪较重的,一般从轻处罚。
(1)主体的特殊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他们的个人已经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没有必要和可能自动投降。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犯罪性质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相同,虽然可以酌情减轻,但不属于自首。例如,a因盗窃被拘留。在调查过程中,a如实向公安机关解释,他以前有两起盗窃行为,经核实属实,a解释的另外两起盗窃行为不能自首;如果a解释说他以前有欺诈罪,此时可以自首。
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避免的问题。一般来说,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说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国。因此,自首和坦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范畴。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对于一般自首来说,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自动自首还是被动自首,即如实解释犯罪的前提是不同的。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自首后如实承认犯罪;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自首后如实承认犯罪;
对于特别自首和坦白,两者的区别在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果是,则属于自首,否则属于坦白,因为坦白者供述的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即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
上述差异表明,自首和自首所反映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相对较轻,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自首视为法定的宽大处罚情节;自首的人身危险相对较重,因此,自首只是适当的宽大处理情节。
自动自首的时间可以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前,也可以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关键是罪犯必须自动自首。犯罪分子自动自首表明有忏悔和悔改,并愿意接受惩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自首时间限制太窄,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并努力让罪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