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敲诈勒索轻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任命律师事务所___律师担任被告杨涉嫌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留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如标记和会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违法,并要求法院依法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考虑并采纳。
第一部分 关于敲诈勒索罪
1、本案的起因
要确定案件的准确性,必须充分了解案件的起源,否则会产生客观归罪。
本案被告杨某和乔某原本是男女朋友,后来再也没有联系过。乔单身,2014年在百合网上认识受害人唐,2014年10月开始发展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乔发现唐没有离婚,所以不愿意再和唐联系。然而,唐不仅多次骚扰乔,还在乔家殴打乔,用烟头烫伤乔,造成眼睛、头部和手臂受伤;破坏乔家的财产;受害者唐还强迫乔出具协议,以取代乔的工作。
20162006年6月1日,乔告诉杨某,杨某和乔某等人向唐某索要上述协议,唐某出具了另一份与乔某无关的协议,并负责乔某身上的所有伤疤。
辩护人认为,唐是一个已婚夫妇,假装单身,不仅欺骗了别人的感情,而且在乔提出不与他交流时,多次骚扰、殴打、强迫他把工作交给唐的妻子陈然,构成了对乔的合法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乔作为一个单身的弱女人,让前男友杨帮助向唐主张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力更生援助,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2、被告杨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强制索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杨有权合法帮助乔行使自助
(一)起诉书指控杨某在2015年6月2日强迫唐某向乔某出具借据30万元。
杨某与乔某在2015年6月2日与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有任何语言、行动的的过激,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唐某在发给乔某的信息中也多次表示自己有过错,愿意赔偿乔某损失; 检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次协议的形成系胁迫。
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强迫对方以非法强制手段自愿支付其无权取得的财产,显然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2)2015年6月6日15时至20时,杨、乔、宋永斌在唐家强迫唐写保证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唐书写保证书的主要内容:…如果陈然退休后乔某拿不到养老金,我会自愿赔偿乔某3万元,把我和陈然的保险卡交给乔某保管,同时把陈然工作期间的公基金作为乔某的养老金,这个协议直到乔某退休当月才作废。
辩护人认为:
1.陈然代替乔某工作是事实,没有争议;
2.唐某强迫乔某做陈然代替乔某的工作;
3.保证书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乔退休后能拿到养老金。
4.乔某用瓷杯打唐某,从两人之前的男女关系和唐某对乔某的殴打来看并不过分;
5.唐用菜刀割伤前臂是自残行为。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辩护人认为,唐写保证书是在陈代替乔工作的前提下形成的,没有陈代替行为,乔不能提出要求,保证内容只是保护乔的退休权利,这本身应该属于乔的独家合法权益,杨的帮助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
(3)2015年6月13日,杨、乔、宋___在华晋骨科医院索要8元的行为认定。
辩护人认为,2015年6月13日,杨、乔、宋永斌在华金骨科医院索要8元,这是2015年6月1日唐欠乔30万元的一部分。
鉴于2015年6月1日唐某打欠条没有违法行为,是唐某的自愿行为,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四)2015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初杨、乔的行为。
1. 乔是在行使自力更生的权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即使使用了一些极端的行为手段,也是受害者唐对乔的行为,不属于勒索行为。
2.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重大过错,唐自己也多次口头和书面表明自己有过错,愿意赔偿。
3. 杨某,乔某的索赔手段是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唐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多次骚扰乔,多次殴打,强迫工作让给陈然等行为,严重造成乔的身心损害,多次留下伤疤。在唐权衡利益后自愿承诺赔偿后,避免不履行承诺,拒绝履行承诺,杨、乔拿走唐证书,出售股票只是一种保全措施,是一种合法权利保护,不属于敲诈勒索。
第二部分 非法拘禁
起诉书中提到的非法拘禁案件为2015年6月6日15时至20时5小时,2015年6月29日14时至次日凌晨4时14小时杨。
辩护人认为被告杨不构成非法拘留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1、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唐有一个家庭,假装单身和乔交往。乔发现自己不是单身后,拒绝分手,多次骚扰和殴打乔,强迫乔把工作交给唐的妻子陈然,导致乔索赔。
无论是检察官起诉被告涉嫌敲诈勒索还是非法拘留,本案本质上都是一件事。乔要求受伤赔偿和陈然更换工作的后续事项。双方的谈判过程是索赔和其他事项的必要过程。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必要过程或者当然结果,不得独立犯罪。因此,非法拘留罪是无效的。
2、被告没有限制他人自由的主观故意
非法拘留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将人限制在固定区域,使其无法自由行动,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通常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讨论索赔和其他事项。被告根本没有限制唐自由的主观意图。
三、被告不限制他人自由的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留罪的构成必须客观地实施拘留,具体来说,被害人被拘留在某些地方,从而剥夺其行为自由。
20152006年15:00至20:005小时,被告与唐某协商乔某的养老金,地点在唐某家。谈判时间长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
20156月29日14:00至次日凌晨4:0014小时,在唐某院内楼下。
唐某有报警、呼叫、求救的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杨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杨没有非法拘留他人的主观意图,也没有限制他人行为的客观行为。杨帮助乔索赔是合法行使权利,杨没有得到任何钱,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客观行为,不构成勒索罪。
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7日
无罪辩护的原因可以从许多方面开始。根据案件的相关分析,首先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相关指控。如果确定犯罪,最无罪的辩护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嫌疑人有悔改的倾向,可以酌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