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主犯不归案怎么办?
寻衅滋事罪主犯不归案,可以采取相关调查手段抓获归案。这类共同犯罪分子虽然直接实施了构成具体犯罪客观要素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起着比主犯更小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我没有主动发起犯罪意图,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热情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犯罪结果的影响不大或对犯罪结果没有影响,等等。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分工分类法,这些罪犯实际上是帮助犯。这些共同犯罪分子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包括实施前的帮助行为和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消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对象,探索和传达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等。
我国刑法中的个性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只有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当代社会,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那么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在调查过程中,如果主犯不归案,则需要采取相关的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