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有没有主犯?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性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只有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他的行为强度大或技能热练,是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然而,由于第一次犯罪、行为强度低或技能不熟练,从犯通常只在犯罪结果中发挥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不起作用。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特征是什么?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主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特点;
(一)两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有从犯(有主必有从);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共同犯罪中,有从犯,就有主犯(有从必有主)
相比之下,主犯和从犯是依附的。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有从犯,必然有主犯。
(四)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有从犯);
例如,两人共同犯罪,主,从关系不清楚或不明显。只认定其犯罪,不认定主犯或从犯。
主犯的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规定,严厉打击主犯罪,对其定罪量刑,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严格掌握减刑假释。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主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寻衅滋事罪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只能违反这一指控。如果是多人在共同合谋下存在的寻衅滋事罪,那么一定要根据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做出一些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