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威胁从犯的意思是什么?
威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威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例子。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而参与共同犯罪。第二,客观上,虽然行为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精神。
威胁从犯只包括被胁迫参与犯罪,不包括被诱骗参与犯罪
被迫参与犯罪的不是完全失去意志自由,而是不完全自愿,仍然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部暴力强迫,完全失去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威胁从犯?
在确定胁从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观上,胁从犯的基本特征是,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
如果行为人在身体被迫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他将失去与胁迫人的犯罪联系,没有与胁迫人的共同犯罪意图。虽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人只是被胁迫人使用的工具,构成间接犯罪,而被胁迫人不构成犯罪。
2、区分从犯和紧急避险。
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并没有将所有被胁迫造成的损害视为共同犯罪分子,而是根据其社会危害进行区别对待。当行为人的胁迫直接威胁到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公共利益安全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其保护的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紧急避险,而不是作为胁迫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胁迫从犯和紧急避险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保护的利益。
3、在共同犯罪中,威胁从犯的作用可能会改变。
虽然一些罪犯参与共同犯罪是被胁迫的,但一旦他们参与犯罪,他们可能会有破罐子的想法,也可能会尝到犯罪的甜头,在未来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取代原来的主犯甚至主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它不能被认定为胁迫从犯,因为它的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并按照主犯或者从犯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通过非法情况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参与犯罪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协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