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法院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并了解有关案件。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不受监视。
第三十四条 委托律师有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和档案。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查阅、提取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转移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此外,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交流。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
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咨询、提取、复制上述材料,与被告会面、通讯。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转移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向受害人及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批准并出具许可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转让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转让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得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转让证据,必要时应当同意。
申请人可以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和转移证据。
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制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请,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列出调查问题的大纲。
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
2.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被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3.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证据期满前七天。
4.人民法院不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发出通知。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法院调查令的基本信息1.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经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
2.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经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
由于律师的专业素质相对较高,许多民事主体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所以我国刑事案件,通常当事人会委托律师处理诉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使其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尊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