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精神病人就是一群不稳定的群体,那么这个群体是如何保障他们的利益呢?当然为了确保精神病人在病发的时候不会危害社会,那么就有精神病收治的制度,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这个制度的缺陷。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
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司法救济失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对于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报告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现实特点是,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
因此,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报告同时指出了造成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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