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2006年3月26日)
我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够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较差,法律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但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主要的还在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导致对法律肆无忌惮。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本应该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对一部分人群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弱,这不能不算是法律的尴尬和无奈。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这是我国1979年制订第一部刑法时确定的,该标准在当时可能是恰当的。但最近的20多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最为快速的时期,最突出的体现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大改善了公民的体质,孩子发育也明显提前,有的十三四岁的孩子已经明显呈现出成人的体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适用原来的标准,就会放纵了一部分犯罪,使刑法的威慑作用打了折扣。
刑法也需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作出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其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当前应当考虑的直接问题。让刑法的威慑作用来遏制未成年犯罪率上升的倾向,这是当前的一个明智的、可能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将刑罚扩大化,门槛可以降低,处罚尽量从轻,对未成年人还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