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草案总体思路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影视作品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对送诊、诊断、住院治疗、复诊和鉴定、监督和评估等环节作出规定,如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程序,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等。
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可以进一步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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