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1987年5月31日生。2001年5月31日,凌某过生日时约了几名同学到旱冰场滑冰。其间,与他人发生争执,凌某拾起一块砖头向陈某砸去,刚巧击中陈某头部,致使陈某颅骨凹陷、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对此,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受害人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核认定凌某于1987年5月31日出生属实,发案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未年满14周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作刑事案件立案是正确的。受害人家属认为事发当天凌某正好过生日,已满14周岁,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其家属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并向有关人员巨额行贿所致,并以此为由多次到司法机关吵闹。请问,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应从哪天起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其中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计算方法为: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一周岁;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起计算。
本案中,凌某系1987年5月31日出生,2001年5月31日系其14周岁的生日。刑法中称年满14周岁,应从其生日之次日起算,即从2001年6月1日起算。本案发案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凌某尚未年满14周岁,尚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信中所述,凌某对陈某造成伤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