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以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刑事行为能力以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为要件。以骨龄鉴别青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条件,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鉴别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理条件,二者兼备则认定其具有犯罪行为能力和犯罪责任能力。基于此,展望建立起针对每一未成年人犯罪个体的骨龄鉴定司法程序,并引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标准来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改以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解决客观上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低龄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剧增和低龄化趋势筑起一道新的防线。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新标准从理论到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将未成年人骨龄鉴定和犯罪的成人化评估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前置程序。
2.在司法机关之外设立“刑事骨龄鉴定机构”,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不设于司法机关方可保证鉴定独立和结论客观;设于司法行政机关较为适宜和可行,如此可避免增加办公场所建设和增加行政领导职数等。
3.归纳和编制科学、具体、系统的成人犯罪特征标准,以此评估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程度,进而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条件,将此纳入法庭辩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