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三份鉴定
广州市精神病研究所
“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省级医院
“负完全刑事责任”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属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份精神病鉴定,两种不同结论,广州中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理由是被告作案时的精神障碍是酗酒和吸毒引起,而酗酒和吸毒并不受法律保护。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生日宴会中,一男子酒后吸毒产生幻觉,拔刀见人就砍,酿成3死8伤的惨案,一场喜事变成悲剧。事发后,广州市精神病研究所和司法部的的两份医学鉴定书均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患有精神活性药物所致的精神障碍,只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依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死刑,理由是该男子在作案时的精神障碍是酗酒和吸毒引起,而酗酒和吸毒并不受法律保护。
惨案生日喜事变悲剧酒后吸毒杀三人
被告人赵某,广东高要人。2004年1月31日晚上,赵某和一群朋友一起到广州市解放中路某休闲中心包厢庆祝生日。一行人一上来就喝了两瓶洋酒、五打啤酒。赵某还服食了一大把摇头丸,一下子就倒在沙发上。次日凌晨2时左右,服务员想把赵某叫醒,就推了赵几下。谁知,由于毒品的作用,赵某当时正处于幻觉当中,以为有人要害自己,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猛地向服务员刺去。接下来,赵完全失控,疯狂地见人就刺,当场就把同来为其庆祝生日的张某和戴某刺死。另一服务员苏某赶来制止,也被赵刺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外,赵某还刺伤了8人,其中一人重伤。
庭审三份精神病鉴定两种不同的结论
2004年2月4日,广州警方在虎门镇将赵某抓获归案,在同年的12月份,该案被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因赵某在作案时是精神失控,其是否有精神障碍?是不是需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关系到对赵某的定罪量刑,在检察院和辩护方争论不下,对赵的司法鉴定也从地方到中央,前后有三份,两种不同的结论。
在赵某被抓后,公安机关就委托广州市精神病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第二份鉴定由省级医院作出,评定为“负完全刑事责任”;2005年8月19日,法院又指定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作鉴定,在这份名为[2005]精鉴字第205号鉴定书中,该中心认为此种情况是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情况,案发后,被告人确实存在精神障碍,从而丧失了控制能力,因此认定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份两个结论的鉴定出来后,辩护方请求法院采纳第一和第三份鉴定,认定赵某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对其从轻处罚,但检察院则坚持第二份鉴定的结论,赵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
判决吸毒酗酒法律不保护
精神障碍杀人判死刑
2005年12月29日,经开庭审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得到的处罚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的理由为:赵某是在没有人强迫他,意志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吸毒,又过量饮酒,从而导致自己精神障碍发作,赵某之前有吸毒史,应该知道吸毒后的感觉。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吸毒是被法律所禁止,且法律也没有吸毒后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又鉴于他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虽然认罪态度好,但罪无可赦,遂作出上述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