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如果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是何种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的这种制度也不是没有缺陷的,那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缺陷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缺陷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
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至16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罪犯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中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三,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对任何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要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第四,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该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犯罪人行为能力、意志能力、身体和心理的成熟度。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满了16周岁的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身体和心理已经成熟。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14周岁至16周岁,该阶段的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意志能力,具备一定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些严重性的、暴力性的犯罪都有一定的认识和是非观念,因此,其要对以上所提的八种严重性的犯罪负责。无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该阶段的人,因未满14周岁,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没有法律上的认识,因此,不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因为其虽然阻却刑事责任,但不能阻却犯罪。
二、未成年犯罪的低龄化及对策
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日趋低龄,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初始年龄相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这一低龄化的趋势还在进一步的扩大,这一发展趋势不能不让我们担忧,造成这一情况的诱因有以下几方面:主观方面,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遇事容易冲动。现今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都有早熟的迹象,权利意识较强,但对权利的实质内涵不了解,加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未知事物的好奇,使其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很容易逾越法律的规定。客观方面,主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影响。在家庭方面,现在的家庭结构相比从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家庭内的双亲忙于工作,很少关注孩子的成长,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孩子失去归属感。在学校方面,当今的教育体制下,只关注学生应试能力的考量,漠视学生德、体、美的发展,使许多学生产生厌学心理,从容过早流入社会。在社会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一些次生文化的影响,容易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从而受不良习气的污染。
以上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共同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对于很多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已经很难对他们产生威慑力,他么认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恣意的实施,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与现行这种刑事责任制度相悖的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良好,以至,一旦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是暴力性犯罪。
这种制度与现实的矛盾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难以调和,那么为了更好得预防犯罪,挽救走上迷途的未成年少年,就不得不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新作出合理的构建。笔者认为,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的提前化相对应,对于无刑事责任和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也应当提前1至2年,这样的做法法并不是为了扩大刑法处罚圈,而是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威慑力,适应当下新形势的需要。
三、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2、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4、免予刑事处分(刑事处罚)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偿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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