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不断召开,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不断提出国家重大事项,使法律不断完善。犯罪的量刑也趋于人性化,但毕竟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的,所以量刑标准不容易改变。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将为您带来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量刑应当以事实、法律为标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2.量刑不仅要考虑被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要考虑被告犯罪责任的大小,以适应犯罪责任和刑罚,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4.量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同一时期、同一案件的刑罚基本平衡。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事故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在相应范围内确定:
(一)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可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重伤、死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逃逸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故意造成轻伤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故意伤害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3)以特殊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一人,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残疾程度、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可以考虑伤残程度,或者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强奸妇女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个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强奸儿童、强奸人数、伤害后果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多次强奸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以强奸人数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定: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
(二)造成重伤的,量刑起点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三)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留人数、拘留时间、伤亡后果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多次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一)有殴打、侮辱情节(重伤、死亡除外)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下列不同情确定: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家庭抢劫;公共交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抢劫三次或者抢劫金额达到巨大起点;抢劫造成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伤害后果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
1.构成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达到大起点,或者一年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二)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3)量刑起点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特别大的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在量刑事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一)盗窃金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
(二)多次盗窃,可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盗窃他人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增加两至六个月的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除非没有犯罪处理。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盗窃珍贵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量刑起点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⑶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救济、医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⑸挥霍欺诈财产,使欺诈财产不能返还;使用欺诈财产进行非法犯罪活动;⑺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的;⑻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后果;⑼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方面,基准刑可以根据欺诈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一)诈骗金额未达到金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
(2)诈骗金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或者每增加一个(3)项之一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大起点的,每增加5万元,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或者每增加一个(3)项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的刑期。
3.诈骗近亲属财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
(一)量刑起点可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
(二)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3)量刑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下列不同情确定:
(一)量刑起点可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
(2)量刑起点可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影响犯罪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敲诈金额达到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可在三个月拘留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二)勒索金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勒索数额、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1)多次敲诈可增加6个月至1年的刑期;
(二)敲诈金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
(3)敲诈金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万元,可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碍公务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妨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由于公务行为不规范阻碍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如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量刑起点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
(2)纠结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如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迫他人财产或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数额等,确定基准刑。
(十四)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定量刑起点: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确定。
(二)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在相应范围内确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走私、销售、运输:制造200克鸦片、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7至8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人数、毒品数量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基准刑可减少30%以下:
(一)受雇运输毒品;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有数量诱惑。
以上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介绍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详细解释了这15种刑罚的量刑标准。为了加强量刑的公开性,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不断纠正和完善刑罚裁量法。事实上,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也相对严格。因此,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