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如果是精神病人犯罪,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但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需要法医鉴定,因此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方法有哪些??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门诊、公安或司法部门法医精神病检查室进行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进行鉴定。
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在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禁止接待客人,进行全面检查和持续观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以便更好地观察和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及时正确地得出鉴定结论。与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住院鉴定的信息更全面,结论更可靠。然而,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精神病症状不典型、涉嫌伪装精神病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被鉴定人不在的,只根据书面及相关旁证材料进行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时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是罕见的。
二、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
与法律有关的法律能力主要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
1.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审判、接受审判的能力。
3、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治安处罚而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而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无服刑、劳动教养或无处罚能力。
4.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简称:“行为能力”。
5、精神损伤程度评估:以精神障碍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评估的基础和前提,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而不是片面强调一方面的发现。
6.智力障碍: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的智力水平,即我们常说智力商70分以下的人,伴有适应性缺陷。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对象
鉴定以下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
一、刑事案件被告、受害人;
民事案件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原告;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拘留的人员;
5.劳动改造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主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性自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害程度、智力障碍等与法律有关的法律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能力,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具有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评估人在实施有害行为时,因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识别或控制其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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