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毒品对人们有很大的影响。许多人在接触毒品后往往会导致家庭破裂和死亡。你知道贩毒的年龄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贩毒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销售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故意杀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二、卖毒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尊重审判长和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受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贩毒的被告XXX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档案材料。现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并希望合议庭采纳:1。XXX不构成贩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XXX没有贩毒的主观故意,在XXX在主观意识上,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行为只属于帮助采购。xxxx年下半年XXX和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的日常生活,韩每次都让被告人XXX帮忙买毒品的时候,都是在买之前提前交钱XXX,这不符合卖毒品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只是证实了被告XXX该行为属于代购,而且这笔钱只包括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没有盈利,也没有卖毒品的主观意图。XXX客观地说,这种行为促成了销售活动的成功,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出售毒品,只帮助韩购买毒品吸食,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工作研讨会纪要通知毒品犯罪案件定罪,行为人不是为了盈利,为他人购买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构成犯罪,买方、买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起诉被告XXX贩毒证据不足。纵观被告人XXX在本案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和相关证据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帮助韩某某购买毒品时,加价并获利。相反,所有的供词和证词都反映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助购买吸毒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解释,根据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出售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以下查询记录和证词证明:(略)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毒罪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二、量刑时,被告人XXX应当从轻处罚。1.被告人XXX采取强制措施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改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露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局核实属实,该局在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立功说明书一份法律文件,确认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XXX仅仅帮助韩某某人购买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具体的人出售或购买毒品。这种只向特定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对他人没有伤害,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xxxx20010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确认被告人XXX被捕时持有毒品的行为和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应当给予被告XXX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为特定人购买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结合自愿认罪立功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持有毒品罪,减轻处罚,给被告改革,重新生活的机会。这就是原因xx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年月日
三、认定贩毒罪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既遂未遂
贩毒的既遂和未遂。贩毒实际上是将毒品转移给买方的。行为人在转移毒品后是否获得了利益并不影响既遂的建立。当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了转移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被视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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