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病鉴定仅限于期间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间内。在有关法律规定中,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回答被鉴定人是否生病、患什么病、是否具备诉讼能力等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精神鉴定没有相关规定,但体现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包括:
(1)确定被评估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什么样的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与实施危害行为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和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九条评估刑事案件被评估人的责任能力:
当被鉴定人实施有害行为时,因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而无法识别或控制其行为的,无刑事责任。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具有责任能力:
(一)既往精神疾病史,但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没有精神异常;
(二)精神疾病间歇期,精神症状已完全消失。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主体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毕竟,司法鉴定人员是专家证人,他们往往提供付费服务,接受不同主体的委托可能导致不同的倾向,如控方委托鉴定人员可能更有利于控方,辩方委托鉴定人员可能更有利于辩方,难以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有些人主张取消控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认为控方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容易导致鉴定的倾向,也容易导致控方的负面不作为或滥用鉴定的启动权,有些人主张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属于法院。但作者认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特别是对控方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权力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实际上承担了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当然,这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控方和辩方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或义务)由于控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因此也应赋予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这种分散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也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倾向、重复评估等问题,作者认为可以通过法院证据质证环节判断哪一方评估结论更可信,同时可以通过立法和行业自律规范司法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行为,当然,这对法官和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这样的改革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属于国外证据类型鉴定结论中的专家证言,属于我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lark v.Arizon本案指出,该专家证言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观察证据;第二种,精神疾病证据;第三种,责任能力证据。与其他评估结论一样,专家证言也是法律证据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证据最终由法官判决。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它是基于一定的专业知识来判断嫌疑人和被告的家庭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明确的针对性。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在什么情况下,法官应该采纳司法鉴定人员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或者在什么情况下不采用这种专家证书?这是一个难题。毕竟,法官不可能精通这样的专业问题。似乎很难要求法官判断这样的专业问题。
1.法官与评估师的角色纠纷。由于我国法官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对评估师的评估结论的态度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极端不信任,二是盲目接受。更常见的情况是,法官直接根据精神病学专家对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结论作出有罪判决,减轻处罚或无罪判决。如果法官在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接受评估结论,评估师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审判的领导者,这意味着评估师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如果法官盲目否认评估师的评估结论,虽然可以主导整个审判,但法官毕竟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将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送入监狱,也可能使伪装精神病的罪犯逍遥法外,无法保证审判的科学和公正。
2、法官对评估结论的正确态度。法官显然不能盲目地采用评估结论,也不能盲目地拒绝接受评估结论。作者认为,法官很难对这些专业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主要是正式的审查,即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人是否受贿等。简而言之,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中,法官“不能直接照搬精神鉴定结论,而是应该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判定。在裁判时,无论采不采用鉴定结论,都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3、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正确态度。评估师作为专家证人,在提供此类专业司法评估服务的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客观中立,严格遵守专业规范,全面收集数据,会见评估师,利用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混合标准,努力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此外,评估结论应尽量避免使用过度专业的医学术语,评估人员应用流行语言解释相关的医学问题,必要时出庭作证,以确保诉讼参与者能够理解评估结论并进行质证。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混乱,标准不统一。鉴于我国精神病人数量庞大,精神病人危害行为的频繁发生,必须更加重视和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认真对待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从而在保护社会和精神病人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以上是关于的如何规定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至于相关问题,精神病是刑事辩护的原因。经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确定精神病的,可以减轻刑事处罚或者不处罚。我希望这些信息和步骤足够清楚。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