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XX,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小学文化,威斯汀酒店(金融街店)服务员,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X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4日至12月7日,被告人樊XX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超市店内,通过故意漏扫商品价签的方法先后四次盗窃超市内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12.19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樊XX明知超市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22年3月3日被告人樊XX对超市进行了买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樊XX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进行买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XX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樊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樊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进行买赔,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冀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