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清苑县,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路东侧山体东侧以架设粘网的方式非法进行捕鸟。后因群众举报,被告人李XX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2月25日,李XX对其非法捕鸟的行为在正义网公开致歉。
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起获的粘鸟工具及诱子照片,李XX家中查获的野生鸟及粘网照片,指认现场及家中存放野生鸟地点的照片,证人谷某、郝某的证言,北京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接收证明,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捕鸟录像,致歉信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自接警情记录,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劳动合同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依本案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粘网七个、锥子两个、竹竿四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林文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