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处罚来说,刑事处罚的种类是关系到刑事处罚的具体执行的,我们进行刑事处罚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对于刑事处罚来说,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呢?应该怎么样去进行处罚呢?接下来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法的十大种类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法的十大种类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刑法的裁量包括哪些内容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二)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四)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一)属地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使用与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犯罪
(二)属人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保护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过和国领城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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