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是针对不同的领域法律又分为很多种类型,就比如某个人犯罪了,那么制裁他的将是刑法。那么刑事法包括什么的详细知识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北京刑事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刑事法包括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刑事法包括什么
刑事法律包括了一下三项法律:1、刑法: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并应当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2、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刑事案件公正顺利的进行审判而做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司法解释: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实施规则,保证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三)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法。
(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法。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法。
(五)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法。刑法分则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法。
三、刑法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因废止而失效法。
法律规定,列于本法附则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予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法。列入本法附则一的共有十五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因其内容纳入刑法,或者已过时不适用,自刑法施行之日起因刑法明文规定废止而失效法。
(二)由其他法律替代而失效法。
法律规定,对于本法附则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法。列入附则二的共有八个单行刑法,其中刑事责任部分已列入刑法,被刑法所替代,自刑法生效之日,被替代的八个单行刑法中的有关刑事责任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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