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对人有极强的麻痹性,也会带来依赖性,对人的身心健康都是极大的伤害。我国法律无不在说明“远离毒品”的重要性。那么接下来将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绍别人吸毒判多少日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介绍别人吸毒判多少日
居间介绍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居间介绍可分为三类。
(一)为出售毒品的贩毒人员介绍买家,被追诉人是明知他人出售毒品,仍然为他人联络毒品下家。
(二)是为购毒者介绍贩毒上家,被追诉人为吸毒者介绍贩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被追诉人仅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是不能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仅当毒品数量较大时,会被认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我们也需知晓,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亦是可以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仅需购毒成功,即可认定贩卖毒品既遂。因此,购毒者以出售毒品为目的(非以自身吸食毒品而目的),而向上家购买毒品的,当被追诉人明知此类情形,而仍然实施居间介绍行为的,则可能会被指控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反之,如果被追诉人确实不知他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虽然其居间介绍行为客观上促成了交易双方的毒品贩卖活动,但既不能成立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帮助犯,也不能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即不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三)兼具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和为卖毒者寻找毒品买主的两种行为,购毒者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被追诉人对此明知而仍然为其提供介绍上家。
二、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毒的,则要根据其所贩卖毒品的数量而定。并且定罪量刑,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是否前科、累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情况而定。
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司法实践,考虑到《禁毒法》中对容留他人吸毒,情节轻微的,可行政处罚的情形,笔者建议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理过或者在三年内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两次的;
(四)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日常生活中不接触毒品,也不报侥幸心理去尝试、好奇,否则身心俱损还要身陷牢狱。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介绍别人吸毒判多少日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