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在刑事处罚方面,有行为犯、危险犯、具体犯、抽象犯等概念,刑法130条的具体是哪种类型呢?因此接下来将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刑法130条规定是危险犯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刑法130条规定是危险犯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定义来看,属于危险犯。
二、服刑期间申诉影响减刑吗
很多人认为服刑期间可以通过表现良好来减刑,但是实际上这里还有很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来看看减刑的条件,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如果老实不闹事,积极参与劳动改造,遵守监狱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过之心的或者是立下功劳的人员,可以减刑。
而申诉权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服刑期间就不能申诉,所以减刑与申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如果犯罪分子如果确实有悔过表现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减刑。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犯罪分子提起申诉了,那么就说明他认为判决是有问题的,在主观是犯罪分子还是认为自己无罪,或者是认为案件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不认为自己构成了犯罪。
但是减刑需要的是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是悔改的基础,如果没有认罪又何来的悔过呢?所以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还是想要申诉的话,建议罪犯通过亲友来申诉,以此达到既不影响减刑,又能申诉的目的。
三、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危险犯,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法130条规定是危险犯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