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说一些无伤大雅的慌,或有的人语言信服力差,有的人可能会因为骗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骗的程度不同,事件性质也不同。接下来将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骗的性质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骗的性质是什么
骗广义上是指欺骗、隐瞒,可以分为很多种情况。
日常生活中撒谎,是一种日常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如果面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拒不交代实情的,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涉及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用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标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采取的方式,诈骗的数额,一般来说,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是刑法重点规制的罪名,在社会中也很常见,通常来说,构成诈骗罪,首先需要诈骗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次需要受骗人陷入了这种认知错误,从而作出给付财物的行为。最后,受骗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6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金额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法律追诉: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生活中开玩笑撒谎一般不产生法律后果,但如果用骗的方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骗的性质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