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经常在新闻或报纸上有见过骗购外汇的违法犯罪相关的案件,那么关于这个骗购外汇的方式不知道大家又有多少了解呢?接下来将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骗购外汇的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骗购外汇的方式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
二、骗购外汇怎么处罚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骗购外汇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客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主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四)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综上所述,骗购外汇的方式一般由三:使用伪造、变造、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和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骗购外汇的方式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