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一条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法律亦会随着发生改变,此时就会产生新法和旧法的矛盾问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究竟适用哪部法律,下面就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
一、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有哪些
(一)刑法有比其他法律更强的阶级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仅如此,刑法作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较,有更强的阶级性,其内容更明显地体现出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如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罪、颠覆政权罪、武装暴乱、叛乱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规定等。
(二)刑法具有社会性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即它不仅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方面,一定社会(包括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基本的价值观,如基本的伦理和物质价值观,无论是统治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只有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只要是不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的)予以保护,社会才能够建立稳定的秩序,否则,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就无从实现。
(三)刑法的法律性质(或特点)
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内容特定,规定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和其他部门法不同。
(2)制裁(禁止)性的规范体系,保护型的实体法。
从对行为的作用方式上讲,法律分为调整型和保护型两种。
调整型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主要由行为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制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应当/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导人们做应当和可以做的行为,不做禁止做的行为。
保护型法律如刑法,主要由禁止性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只告诉人们禁止做什么,不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并对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详细规定,建立起制裁的规范体系。
刑法只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禁止做,不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做,并对实施了禁止做的行为(犯罪)的处罚做出详细规定,以此来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不受犯罪的侵害,因此是保护型的实体法。
(3)调整(保护)范围广泛,一切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关系都可以被刑法调整,其他部门法多只能调整某一的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刑法是以其调整方法(刑罚)而非范围作为自己独立存在的依据。
(4)调整(强制)手段的严厉性和对利益保护里的后盾性。
三、刑法的制定任务是什么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保卫任务)——分则第1、7、10章。例罪,如:
(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权利保护任务)——分则第4、2章。例罪,如:
(三)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经济保卫任务)——分则第5、3、2章。例罪如: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秩序维护任务)——分则第3、6、8、9、4章。
综上所述,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刑法第十二条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回答了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适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