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首先确定具体的犯罪情况。 针对不同情况,现行刑罚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如何认定刑法情节严重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一、如何认定刑法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条件。
如何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在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见解和争议。理论界,表现为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实务界,则是情节类似或近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那里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立法技术可能是很主要的原因,也就是说,对这几个字的理解,需要法律的制定者,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司法实践中,比较统一的判断因素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犯罪的客观危害,也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否极其严重。通常情况下,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如暴力犯罪的致使他人生命丧失,或者虽没有丧失生命,但造成的身体损害极其残忍或者手段极其恶劣;在非暴力犯罪中,则表现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严重的社会影响。
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恶劣,犯罪行为人以极其明显的意图,残忍的加害他人,使被好人遭受极大的痛苦,如对已经受伤的被害人仍然进行连续的残忍的攻击伤害、对无任何防备或不能反抗的被害人连续捅刺等。
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强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明,其顽固对抗社会,敌对意识非常极端,已经很难对其改造教育等,如现实中,因个人私事恩怨,采取极端手段对目标对象全家或者目标对象周围的人全部杀害;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投毒等危害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刑法学界的发展看,“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还将是一个长期的目标,逐步减少适用死刑是必然的。
二、什么属于坦白量刑情节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
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自首的构成要件
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法治。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
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小编对如何认定刑法情节严重的全部介绍。另外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