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三级制度与犯罪构成的四要素之间存在争议。 其中,三级犯罪理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相容性、违法性和有罪性,具有逻辑性、系统性、实用性等优点。因此,应选择有三个课程的犯罪理论制度,这将是刑法一般理论研究的重点。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我国刑法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一、我国刑法都有哪些
从内涵的角度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传统理论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但事实上除了刑罚外,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措施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这里,我们把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作为刑法的两个要素,并以此对刑法进行界定。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含义。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同国家对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形式的犯罪定义、实质的犯罪定义、混合的犯罪定义。其中,形式的犯罪定义用犯罪的法律后果来描述犯罪,将犯罪的概念表述为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这样的界定并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的犯罪定义则从犯罪的社会内容来描述犯罪,将犯罪界定为严重侵害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实质问题。混合的犯罪定义则将形式和实质统一起来,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
我国通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混合的犯罪定义,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三个特征:“危害社会的行为”体现了法益侵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体现了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刑罚处罚”体现了应受惩罚性。其中,法益侵害性(或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概念的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属于犯罪概念的形式特征。
除了实质与形式的统一外,《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界定还体现了定性与定量的统一,即不仅在性质上定义了犯罪,还从罪量的角度用数额和情节对犯罪进行了界定。这与其他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根据《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我国刑法的种类,根据理论划分方法来分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典就是我们常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目前有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回,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就是附属在其他部门法里面的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立法解释主要是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是指由两高院下发的有关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体现在形式和实质两个侧面,形式侧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实质侧面,罪刑法定的实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小编对我国刑法都有哪些的全部介绍。另外,我们在学习刑法时应当以慎重的态度对待刑法,平衡好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之间的张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