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同日本刑法一样,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则,我们国家的刑法在形成自己的独有体系之前会对德国刑法进行一些参考,但是有人也许对德国刑法的规则不是很了解。那么,1975年德国刑法的特点是什么?以下内容由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为您解答。
一、1975年德国刑法的特点
1975年的德国刑法典是二战以后主要西方国家中的第一部普通刑法典。刑法典从内容上看,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再次确认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法不溯既往等,体现了传统的法治精神。第二,体现德国宪法的原则,把法治国、社会国的原则作为刑事立法的基础和出发点,这在整部法典中都有反映。如对犯罪的认定、刑罚的适用以及对犯罪种类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宪法是最高法律的性质。
第三,吸收了多年来的刑法学发展的成果,注意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人类对犯罪现象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注意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第四,刑罚制度的变革最大,强调了人道主义,并充分反映刑罚的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二、刑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刑法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前的各邦国的刑法。如1838年的萨克森刑法、1840年的汉诺威刑法、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1868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其中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的影响较大。
前者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主持制定的,其影响主要是在刑法学的指导思想方面。后者则因普鲁士在近代德国的特殊地位,通过《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直接影响了德意志帝国刑法的形成。更早一些的历史渊源则有神圣罗马帝国的刑事法令,主要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另外,法国在1810年制定的刑法典对德国刑法也有重大 影响。
三、德国刑法的变迁
在1933年之前,《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一直是德国最重要的刑事法规。自19世纪末期至1933年,德国多次提出了刑法典的修订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一个获得通过,刑法典依然维持原貌。除刑法典外,在这一时期,德国还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时地制定一些单行法来补充法典的不足。1933年,纳粹党上台执政,德国的刑法有了重大的变化。1871年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在实质上已被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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