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力是法律都会涉及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就是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那刑法有无溯及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有无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三、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的问题
有关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务中会出现以下两种尴尬情形:
第一,适用旧刑法(将修改之前的刑法条文简称为“旧刑法”,相应的将修改后的刑法条文简称“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新司法解释。
此种情况出现在以下情形: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的行为,如果无旧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处理的,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刑法处罚较重,在刑法条文的选择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
因而出现适用旧刑法而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可能。
第二,在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情形,可能出现适用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旧司法解释的情形:
其一,在刑法已经作出修改,但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之前,如果新刑法轻于旧刑法,这导致在刑法修改之前发生的危害行为在新刑法生效之后处理的,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刑法,但是在新司法解释未作出之前,可能适用旧司法解释;
其二,无论新旧刑法在处罚上的轻重,对于刑法修改后发生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做出之前进行司法处理的,都有可能面临着适用新刑法而适用旧司法解释的可能。
这一冲突并非仅是理论推理,司法实践大量存在。举例而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在犯罪对象和结果等方面降低了定罪条件,处罚更加严厉。
但是最高法院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直至2013年6月19日被“两高”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所替代。
这导致2011年5月1日到2013年6月19日期间发生的行为,司法机关在2013年6月19日之前进行司法处理的,就同时适用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和2006年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根据其作出时生效的刑法制定的。无论是旧刑法与新司法解释的交叉,还是新刑法与旧司法解释的交叉,如果对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存在冲突尚可,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则会导致部分不符合立法初衷的司法适用争议。对于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适用说明。
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法有无溯及力"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不排除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溯及既往。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