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为紧急情况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时候,对于为了别人利益去进行处理的话,往往是会想要减小自己的损失的,那么紧急避险名词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紧急避险名词解释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犯罪认定
在认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时,必须要看到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所避免了的损害,即行为人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将损害减去所保全的利益,余下的才是实际损害。所以,此类情况一般都损害不大,主观上一般又情节轻微,因而一般不构成犯罪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避险过当行为确定罪名。
避险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必要限度之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阻却违法的底线。作为放任行为,任何过当行为对社会对相对人来说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必须要严格限制。在确定罪名时,应该结合情势危急程度和法益权衡的结果以及行为人的认识情况。
三、五.正当防卫中的紧急避险所涉民事责任问题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也可能涉及紧急避险问题。例如,甲持械在一家餐厅里对乙进行人身攻击,乙奋起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乙给不法侵害人甲造成了的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同时不得已打碎了餐厅里的一些器具,造成了餐厅老板的物质损失。在本案中,乙对甲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中打碎了无辜第三方餐厅老板的器具,属于紧急避险。从刑事上看,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从民事上看,不法侵害人甲自己的损失,是其咎由自取,与正当防卫人乙无涉;无辜第三方餐厅老板的物质损失,也应由险情引起方即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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