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刑事案件处理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在进行立案调查阶段,是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的,那么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三)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四)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知识,进行刑事案件处理的时候,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有的时候法院对理论上的认可度反而不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