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徇私枉法罪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您知道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工作人员
了解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谓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以及答复,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谓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所谓徇情即为了照顾、袒护私人关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谓枉法即曲解和破坏法律。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三是在行使审判活动中故意对无罪的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故意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二、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总而言之,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