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治安的情形,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是情节轻微,也许没事,也许受一点处罚,第二,是情节严重,可能会接受法律制裁的后果。那么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福建省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庆市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重庆市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判刑需要根据损坏的公私物品金额确定,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