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XX,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XX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仇某、被告人车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被告人车XX向仇某称筹办婚礼、公司经营需要用钱,向仇某借款两笔共计30万元。2020年1月下旬开始至2021年6月间,车XX谎称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拥有两套房产可以使用房产抵押进行贷款还账,编造出售房产需要费用、自己经营的公司与他人有诉讼纠纷等事由,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仇某人民币共计25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事项。上述过程中,车XX共归还仇某47万余元。被告人车XX于2021年11月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XX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车XX当庭辩称自己开始从仇某处借的钱款是用于筹办婚礼和公司经营,当时并没有诈骗的故意,经查,车XX最初从仇某处借款两笔共计30万元,在借款时没有虚构自己有房产、有还款能力的事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该30万元借款不能认定为诈骗,车XX的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车XX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车XX归还仇某的钱款,其中30万元属于对最初借款30万元的偿还,其余部分属于对诈骗钱款的归还,对尚未归还的部分,依法应予退赔。在案之手机,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车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车XX退赔被害人仇某人民币二百三十六万五千九百六十一元。
三、在案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民陪审员 张 义
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