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张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间,被告人丁XX在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在北京市顺义区实名办理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借记卡各1张,后连同本人持有的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借记卡总计5张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丁XX的银行卡为23起电信诈骗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总计人民币62万余元。被告人丁XX于2021年12月21日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XX的供述,兴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杭州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电信诈骗案卷中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XX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丁XX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五张,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宋素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