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X,男,19岁(2002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焦XX将其在北京市昌平区、密云区办理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以上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为40余万元。后被抓获。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焦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焦XX将其在北京市昌平区、密云区办理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经查,以上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为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信息表,证人孙某1、岳某1、陈某1、万某1、吴某1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焦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焦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王雅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司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