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200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8日,被告人康X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桥西侧200米路南侧人行便道处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可疑液体1.6克(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康X被当场抓获到案。毒品已被收缴,手机等物品在案扣押。
另查明:2021年11月1日,康X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冰毒1克(后发现为冰糖);2021年11月6日康X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冰毒1克。
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将本案诉至本院,并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康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X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马某1、马某2、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制作说明,毒品称重取样笔录、收缴毒品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康X的供述、前科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无视国法,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此次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康X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三、继续追缴康X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白崇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若枫
书 记 员 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