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袭警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22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河荫中路XX号某店门口处,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报警赶到现场。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李XX对民警王某1(男,51岁,北京市人)进行辱骂,并无故击打王某1左侧耳后一拳,后民警将李XX口头传唤至东湖派出所。到达派出所门厅后,李XX又对民警王某2(男,49岁,北京市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王某2右眼处,被当场查获归案。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1和王某2身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XX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X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