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2年5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2〕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X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情况下,驾驶没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证的灰色“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号:×××)运输25罐(共计重2400千克)液化石油气,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高速191公里处时,车辆发生事故侧翻致车厢内液化气罐散落在高速路上。经鉴定,李X运输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成份为丙烷。被告人李X于2022年3月9日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思博
书 记 员 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