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XX,男,23岁(199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本科文化,xxx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间,被告人倪XX在北京市大兴区物美xxx店,先后十三次通过故意不扫码、删除已扫码商品订单的方式盗窃水饺、五花肉、榴莲蛋糕、火腿肠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44.25元。2022年3月26日,被告人倪X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倪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北京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倪XX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倪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倪XX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倪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倪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倪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倪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笑语
书 记 员 丁胜男